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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见建议

信件编号 1586 类型 意见建议 提交日期 2016-08-16
标题 老年代步车严重危害道路安全
内容 晶龙街、西三环大量老年代步车占用机动车道,代步车驾驶员老年人居多,基本不遵守交通规则且无照驾驶,尤其是在上下班期间,车流人流量大,严重危害行人和机动车安全,违反交通法规,请求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此类现象,不要让电动四轮车成为法外之地,放任此类现象只会让代步车更加泛滥,使今后管理更加困难。也请有关部门从源头切断此类产品的销售渠道。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依据有关规定,“老年代步车”属于电动汽车范畴,纳入机动车管理。但是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规定: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,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路行驶。而“老年代步车”因未列入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因此不能办理牌证,不予注册登记。   也就是说,“老年代步车”不具备我国机动车管理注册登记相关要求,除公园、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可以使用外,其他区域使用均属于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扣留车辆,并依法处罚。   同时,“老年代步车”因无法进行注册登记,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,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将承担事故的绝大部分,甚至全部责任,而且因无法缴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,发生事故后的所有赔偿将由车主个人承担。同时要提醒广大市民,因很多“老年代步车”的生产商不具备合法生产资质,产品出厂后并未经过任何安全检测和安全实验,所以安全隐患巨大,切不可图一时方便,忽视生命财产安全。
回复人 交警大队 回复日期 2016-08-30
答复内容

      关于老年代步车的问题,目前,我们按照2015年县政府关于电动(燃油)三轮车、四轮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,重点在凤凰路、天宝街等主要路段部署警力,开展集中整治,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,对存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闯红灯、乱停乱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,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当前,我大队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“畅通宁晋”建设专项行动,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集中整治活动。